关于切实做好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9〕33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进一步激发人力资源市场主体活力,促进我省就业创业和人力资源有效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深化“放管服效”改革转变政府职能要求,现就切实做好我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服务机构的管理权限
本通知所称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的机构。主要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拟设立的服务机构按属地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行政许可、备案申请,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对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在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登记注册的,由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许可、备案,并进行监管)。省属单位和中央单位以及外省(市、自治区)所属单位在我省设立服务机构(包括分公司和子公司)、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我省设立独资服务机构、境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与我省服务机构合资经营的服务机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许可、备案,并实施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和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服务机构经营范围及准入管理
(一)服务机构的经营范围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职业中介活动;
主要内容包括: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为用人单位和居民家庭推荐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职业介绍信息服务、组织开展现场招聘会、开展高级人才寻访等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人力资源信息服务、开展网络招聘和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等媒体从事人力资源中介服务等。
2.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
3.就业和创业指导;
4.人力资源管理咨询;
5.人力资源测评;
6.人力资源培训;
7.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
(二)服务机构经营范围准入管理
1.服务机构开展职业中介活动所包含的单项或多项服务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其中服务机构通过互联网开展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相关业务的,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应当先取得行政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
2.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管理权限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备案。服务机构开展公益性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的要求,诚信信用或服务能力等级高的服务机构应当优先承接公益性人力资源服务。
3.服务机构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执行国家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
4.服务机构开展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和省政府对从事求职、招聘和开展人力资源服务另有规定的,应当从其规定。
三、服务机构的行政许可
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服务机构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符合条件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文件和颁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一)申请行政许可的条件
1.有规范的服务机构名称;
服务机构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服务机构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从事的人力资源服务经营范围相一致。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3.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4.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申请行政许可的办理程序
1.申请。服务机构申请行政许可时应送交或邮寄或网络上传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成立服务机构的可行性、服务宗旨、服务范围、筹建情况等;
(2)服务机构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章程是记载服务机构组织规范及行为准则的法律文件,其内容应载明:宗旨、名称和住所、经济性质、注册资金数额及其来源、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组织机构及其职权、法定代表人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形式、劳动用工制度、章程修改程序、终止程序等其他事项。同时,章程中应有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此外,服务机构设立时应当制定有关机构设置、人员配置、业务程序规范等方面的完备的管理制度。
(3)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专职从业人员基本简历;
(4)专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或证书编号)、身份证复印件和与服务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专职从业人员不低于3名且须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
(5)营业执照复印件;
(6)服务机构经营场所不动产证、租赁合同等。
服务机构的固定场所使用面积不得低于90平方米。
2.受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
3.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内部审批流程办理,并按时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送达。送达准予行政许可文件和许可证,与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签订诚信服务承诺书。
5.公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谁许可,谁公开”的原则,定期在政府门户网站等发布行政许可信息。
四、服务机构的非行政许可业务备案
服务机构拟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等非行政许可业务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明确拟开展业务。并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备案。
(一)申请备案的相关材料
1.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2.备案申请。其中开展公益性人力资源服务的,提供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的要求类材料。开展人力资源服务外包服务的,提供业务的合同或协议要件。
(二)申请备案的办理程序
1.受理。服务机构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送交或邮寄或网络上传申请备案材料。
2.办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出具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备案事项回执。不符合条件的,现场说明原因,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公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谁备案,谁公开”的原则,定期在政府门户网站等发布备案信息。
五、服务机构重要事项的申报
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服务机构开设分公司,应当自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分公司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一)报告提供的材料
1.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或注销登记的证明材料);
2.书面报告。
(二)办理程序
1.报送。服务机构向原作出行政许可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按管理权限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送交或邮寄或网络上传相关材料。
2.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收件后,对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予以核准。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作出书面报告不予核准结论的,说明理由,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公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定期在政府门户网站等发布相关内容。
六、服务机构经营活动的行为规范
服务机构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既包括适用于所有服务机构服务活动的通用性规范,又包括适用于某些特定服务活动的专门性规范。
(一)通用性规范
1.服务机构不得采取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它不正当手段开展服务,不得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介绍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违法活动。
2.应当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服务台账并保存至少2年以上,如实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等信息。
3.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等事项。其中:监督机关(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电话应公示本级和上级监督电话。
(二)专门性规范
1.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人员,应当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招聘简章、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用人单位的委托证明,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2.服务机构现场招聘会,应当制定组织实施办法、应急预案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核实参加招聘会的招聘单位及其招聘简章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前将招聘会信息向社会公布,并对招聘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管理。
3.服务机构发布人力资源供求信息,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查的投诉处理机制,确保发布的信息真实、合法、有效,不得泄露或者违法使用在业务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
4.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不得改变用人单位与个人的劳动关系,不得与用人单位串通侵害个人的合法权益。
5.服务机构通过互联网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应当遵守《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网络安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规定。
(三)党群组织建设规范
在服务机构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对流动党员的教育监督和管理服务。服务机构应当为中国共产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服务机构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服务机构应当为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七、服务机构的培育
(一)服务机构诚信建设。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力资源市场主体在人力资源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行使自己的权利,追求自己的利益。为了促进市场主体诚信守法,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把用人单位、个人和服务机构的信用数据和失信情况等纳入市场诚信建设体系,定期开展信息公开、诚信服务公示和诚信服务挂牌等活动,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建设,不断提升服务机构诚信服务、优质服务水平。
(二)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人力资源服务标准,是人力资源服务业统一的技术要求,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的发展要强化标准化建设。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已出台的推荐性国家标准,加强服务机构服务标准化建设,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在行业引导、服务规范、市场监管等方面的作用。对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没有予以规范的,可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地方标准。
(三)服务机构能力指数建设。能力指数是通过对服务机构的能力要素量化打分,考量服务机构服务水平和能力的重要参数。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全国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能力指数》,对影响服务机构自身和能够充分体现其质量和水平的服务场所、从业人员、服务项目、设施设备、服务环境、规章制度等诸多能力要素量化评定,形成服务机构服务能力指数总体评价,定期向社会公开,促进服务机构提高服务质量与服务水平。
(四)服务机构行业自律建设。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是以自愿形式组成的避免不正当竞争、维护服务行业共同利益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是政府和企业的桥梁和纽带。对推动政府职能真正转变,实现行业自律,推进经济繁荣、社会进步,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培育发展人力资源行业协会,引导行业协会发挥为服务机构服务、咨询、沟通、监督、自律、协调的作用,实现人力资源服务行业进行自我调节、自我约束、自我管理。
八、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要贯彻审慎监管、包容监管、柔性监管等新兴管理理念。要充分运用机构承诺、经营情况年度报告、信息公示、信用监管等监管方式。要从过去主要依靠事前审批和事后处罚逐渐转变为以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要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及时受理举报事件。要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定期不定期对人力资源市场进行清理整顿,重点打击“黑中介”、虚假招聘等侵害求职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逐步打造出更加公平公正的人力资源市场竞争环境和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一)服务机构经营情况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服务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1日至3月15日期间,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交上年度经营情况年度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4月初依法公示或者引导服务机构依法公示年度报告的有关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积极推动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及相关部门的数据共享和互联互通,为经营性机构提交年度报告提供便利。鼓励经营性机构通过本部门、本单位门户网站等自行公示年度报告的有关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1、年度报告的办理程序
(1)报送。服务机构整理相关材料,向有管理权限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送交或邮寄或网络上传《山西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书》,并按相关文件在网络上将服务机构年度经营情况报送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数据库。
(2)审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收件后,对材料进行审核、汇总。
(3)处理。根据年度报告内容和日常掌握的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出相应处理。
2、抄送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辖区内服务机构年度报告情况进行汇总,形成书面报告,抄送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政府门户网站或其它媒体等统一公示机构名称、营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服务范围、联系方式、设立分支机构、网站网址以及行政许可和备案及其变更、延续情况、行政处罚等年度报告有关内容。年度报告其他有关内容根据服务机构意向面向社会公示。
(二)对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方式主要以事中事后监管为主,信息公示、年度报告、信用监管等多种方式为辅。
1.监督检查方式
人力资源市场监督检查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
2.监督检查措施
人力资源市场监督检查主要措施有:
(1)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
(2)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服务台账等服务信息档案,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
(3)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3.信用信息公示
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结果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
(三)其它事宜
服务机构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换发许可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服务机构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通知要求近期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按管理权限和属地管理原则,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服务机构资料移交工作,理顺监管体制;二是限期对服务机构名称、从业人员、经营范围、章程、规章制度和经营场所等进行规范;三是限期对服务机构缴纳的经营保障金予以退还;四是结合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做好服务机构和各级管理工作人员学习培训工作。五是启用新版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在2019年年底前换发完毕,旧版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逾期废止。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3〕83号)废止。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附件: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书面报告申报表(延期、变更用).docx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表格.docx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22日